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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環境保護管理法修定附錄,增加電子電器產品六項危害物質限制,並要求在新加坡上市前進行產品符合度之聲明,六項危害物質包含:

  1. 鎘及其化合物
  2. 鉛及其化合物
  3. 汞及其化合物
  4. 多氯聯苯
  5. 六價鉻
  6. 多氯聯苯醚

規範框架與歐盟ROHS類似,惟新加坡ROHS適用的產品範圍較少,包含:手機、筆電、冰箱、冷氣、平板電視以及洗衣機,而電池和蓄電池、工業用電子產品不在其管制範圍內。

類似歐盟ROHS的規範在全球遍地開花,要求製造商除了向產品原料零件供應商取得數據資訊外,產品不得含有特定物質之外,製造商必須有評估供應商上繳資訊可信度的能力,並且必要時採取矯正措施。歐盟首開風氣,日本、南韓、土耳其、越南均已施行,近期通過的有新加坡與中國。

回應國際間RoHS管理趨勢,我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2013年7月30日公布制定 CNS 15663「電機電子類設備降低限用化學物質含量指引」國家標準,明訂適用產品、限用物質測試方法(CNS15050 及 CNS 15479)與含有標示之要求等,以作為產業依循之指導性標準。2015年12月24日我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規定自動資料處理機等六項商品將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於商品之本體、包裝、貼標或說明書。依據商品檢驗法企業必須於2017年6月30日以前完成型式認可證書及驗證登錄證書換發,未如期完成者,將依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款或商品檢驗法第42條第9款規定廢止其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經濟部工業局亦於2016年1月7日公告修正「應施檢驗網路多媒體播放器及投影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參考資料

新加坡環境與水資源局ROHS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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