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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化學總署(ECHA)6月10日公告新增1項高度關切物質(SVHCs):

N-(羥甲基)丙烯醯胺(N-(hydroxymethyl)acrylamide, CAS No. 924-42-5),主要的用途為聚合反應的單體、氟烷基丙烯酸酯共聚物、以及用於油漆與塗料中,因其具有致癌性及致突變性而納入。目前歐盟REACH SVHCs累計共有224項物質。

針對歐盟高度關切物質企業應負起管理風險的責任,必須向客戶及消費者提供充足的資訊以利安全使用。根據REACH法規,企業對於SVHCs應遵守的規定與義務包括以下:

【供應鏈溝通】(Article 33)--若成品中含SVHCs濃度達0.1%(w/w),製造商/進口商必須進行供應鏈資訊傳遞,提供顧客與供應商足夠的成品中SVHCs安全使用資訊。 當消費者要求提供安全使用資訊時,成品供應商應在45天內無償提供。

【通報】(Article 7(2))如果成品中含有SVHCs且符合下述情形,製造商/進口商須在物質被加入SVHCs清單後的六個月內,向ECHA提交通報(notification):

  • SVHCs在相關成品中含量超過0.1%(W/W);且
  • SVHCs在個別製造商/進口商的相關成品中年總量超過1噸;
  • 且 成品正常或合理預期使用,包括棄置時,無法排除人體與環境暴露於SVHCs

 

此外,ECHA也依據歐盟廢棄物框架指令(Waste Framework Directive, WFD)於2021年啟動SCIP資料庫,Substances of Concern In articles as such or in complex objects (Products),要求歐盟境內成品供應商若其成品含SVHCs超過0.1 % (w/w),須透過該資料庫提交成品中SVHCs的資訊與安全使用資訊。

有關成品中SVHCs的符合性做法,向來是國際化學品政策宣導網熱門的諮詢議題,特別提醒輸歐廠商不論是通報規定,或是SCIP資料庫填寫,雖然法規上義務人為歐盟境內之進口商或製造商,但產品資訊實際上都掌握在真正進行製造活動的業者手中,我國中小企業為主的製造商多屬於這類的關鍵角色,時常受歐盟貿易夥伴的合規要求,必須要掌握與提供成品中SVHCs資訊。經濟部工業局建議我國輸歐廠商,除應密切注意歐盟最新法規動態,國際間對化學品致癌性及致突變性等危害特性科學事證鑑別加速,應主動掌握產品資訊,與歐盟貿易夥伴密切溝通高度關切物質之證明要求,保障產品品質,確保商業合作順行無阻。

 

參考資料

ECHA. 新聞稿:One hazardous chemical added to the Candidate List

ECHA. REACH高度關切物質(SVHCs)清單

ECHA. SCIP資料庫

SVHC (參考中文版) 請至下載中心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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