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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製下游使用者化學安全報告

假如下游使用者之物質使用用途列於暴露情境之外,且無法執行上期電子短訊提及之相關措施時,應製作下游使用者化學安全評估報告(DU CSR)。廠商收到經註冊物質之安全資料表時,應於12個月內完成下游使用者化學安全評估報告,不須提交但應於6個月內向歐洲化學總署(ECHA)通報。有下列情形下游使用者則無須準備下游使用者化學安全評估報告。

  • 不需要安全資料表的物質
  • 申請註冊時不需繳交完整化學安全報告者
  • 混合物之物質濃度未達繳交化學安全評估報告(CSR)之限值
  • 物質或混合物之物質含量總量低於1噸/年
  • 產品與製程研發用途之物質(PPORD)

向ECHA通報

下游使用者有以下情形時,應在收到註冊物質之安全資料表的 6個月內向ECHA通報

  • 正在製作下游使用者化學安全評估報告,且該用途的物質年總量大於1噸
  • 下游用途之物質或混合物年總量低於1噸,且豁免製作下游使用者化學安全評估報告
  • 產品與製程研發用途(PPORD)物質,且豁免須製作下游使用者化學安全評估報告
  • 下游使用者的物質分類與供應商不同時
物質總量 (噸/年) 特定用途(噸/年) 產品與製程研發用途物質? 是否需要下游使用者化學安全報告? 是否需要通報ECHA?
<1 不影響 不影響 豁免
>1 不影響 豁免
>1 >1
>1 <1

歸納上述條件,企業具豁免製作下游使用者化學安全評估報告應向ECHA進行通報。

向供應商提供資訊

根據REACH法規第34條,下游使用者如發現供應商建議之風險管理措施不適當,而且一旦出現其他危害事證時應即刻通知供應商。

向顧客提供資訊

下游使用者提供客戶危害物質或混合物時,應利用安全資料表向客戶傳遞物質安全使用資訊。

下列情形時下游使用者應立即更新安全資料表

  • 風險管理措施與危害資訊更新時
  • 物質經授權使用或未取得授權
  • 物質限制使用時

授權、限制與成品相關規範

有意繼續使用授權物質時,下游使用者或其供應商應立即針對用途申請授權完成相關規定。此外若是物質列入授權清單,而且下游使用者的用途為授權用途時,應向ECHA通報。授權物質安全資料表第15欄位應說明物質受REACH授權規範並提供授權編號,或完成REACH法規第32條之要求。限制物質於符合REACH之限制條件下,仍可繼續使用,但須在安全資料表第15欄位予以說明,或完成REACH法規第32條之要求。此外下游使用者仍應注意,使用或進口之成品是否含有高度關切物質,並應完成有關之通報與供應鏈溝通。

在國際間化學品跨國貿易越來越綿密複雜的現今環境,我國廠商皆有可能面臨跨國供應鏈原物料運用之溝通義務,以及REACH規定之成品與中下游使用者規範,經濟部工業局提醒企業確認企業於供應鏈中扮演的角色,追蹤產品中的危害物質,釐清法規責任與義務,建立相關管理機制,以有效維護輸歐商業利益。

參考資料

歐洲化學總署下游使用者網頁

REACH成品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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