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限制物質 根據RoHS2,會員國必須確保歐盟市場中的電子電機產品(EEE),包括修理、重複使用、更新升級使用之電纜與零件,其中下列物質之重量在均質物質(homogeneous materials)中,不得超過最大容許濃度(MCV)。 鉛 Lead (0,1 %) 汞 Mercury (0,1 %) 鎘 Cadmium (0,01 %) 六價鉻 Hexavalent chromium (0,1 %) 多溴聯苯 Polybrominated biphenyls (PBB) (0,1 %) 多溴二苯醚 Polybrominated diphenyl ethers (PBDE) (0,1 %) 而「均質物質」係指相同組成的物質;或物質組合無法以機械方式(例如鬆開螺絲、裁切),分離分割。例如電腦螢幕的塑膠外殼、電纜內的銅線、焊點的焊接部份。最大容許濃度(MCV)適用個別「均質物質」,而非整個產品。 11項管制產品類型 RoHS2附錄2列有11項EEE產品管制類型,包括RoHS1管制之所有EEE產品,加上醫療器材與監控儀器,以及所有未明定排除之EEE產品。不過RoHS2設置有豁免條款,分別列於附錄3與附錄4,附錄3為一般排除範圍,附錄4係針對醫療器材與監控儀器之特定排除條款。排除條件具時間限制,企業應注意附錄說明。原RoHS1管轄範圍之EEE產品,自2013年2月2日起須符合RoHS2,其餘EEE產品分類則分階段適用RoHS2規範。 符合性評估 除了延伸物質限制範圍,RoHS2導入EEE產品符合性評估與CE Marking 安全認證標示的規範。企業須依循內部製程控制,依規定進行符合性評估,並提供產品符合相關指令與RoHS2之符合性聲明書(DoC),以及技術證明文件。RoHS2加入CE安全認證標示體系,這表示貼有CE標示的產品符合相關歐盟指令,例如LVD(低電壓指令)、EMC(電磁相容指令),以及RoHS2。 物質限制範疇審查 RoHS2法規要求歐盟執委會於2014年7月22日以前完成RoHS2法規範疇審查與限制物質審查,目前接受審查的包括4項優先物質:DEHP、BBP、DBP、DIBP。根據相關報告指出,下一階段可能列入限制評估的物質為PVC,其次為中鏈氯化石蠟(MCCPs)、三氧化二銻與四溴雙酚-A(TBBPA)。 法規管轄重疊協調辦法 REACH與CLP法規主管機關(Caracal)已於2014年七月簽署REACH法規共識協調文件,提供REACH法規與ROHS2管轄重疊之協調辦法,內容包括: REACH法規提案列入限制之物質,已經列於RoHS附錄2(限制使用)時,屬於RoHS列管範圍內,含有該物質的EEE得排除於REACH的限制提案,避免法規重複。 提案列入RoHS附錄2(限制)的新物質已列於REACH法規附錄17限制清單,含有該物質的所有產品,以及EEE成品已受到REACH限制時,該物質 得排除於RoHS附錄2之限制候選物質 。如遇特殊情況須以RoHS2進行嚴格控管時,應修訂REACH附錄17,將該EEE產品自REACH限制範圍中移除,並加註該物質之EEE用途業經RoHS2管制。 置於市場成品中的特定物質即將被提案進入高度關切物質辨識程序,且該物質尚未受ROHS法規明確限制者,REACH法規得限制該物質,如果未來物質也列於ROHS法規附錄2時,應修訂REACH限制範疇,排除物質的EEE產品用途。反之亦然,假如社經評估結果顯示物質的EEE產品用途適合以REACH法規加以限制時,亦可修訂ROHS附錄。 提案列入REACH附錄14授權清單之物質,已列於RoHS附錄2限制清單中。此時如果RoHS法規沒有提供企業申請限制豁免, 含有限用物質的EEE將排除於授權清單之外 。不過若是RoHS提供限制豁免申請時(僅限符合豁免條件者),含有該物質的EEE得置於市場,並應遵守REACH授權規範。 RoHS 提案列入限制之物質已列於REACH法規附錄14授權清單中,如果RoHS限制規範沒有豁免條款時,REACH授權規範適用使用該物質的EEE製造商,但在RoHS規範的限制下,該產品不得進入歐盟市場。如果RoHS限制規範設有豁免條款時,應遵守REACH授權規範,評估符合豁免條件物質繼續使用之附加價值 物質尚未列於REACH法規附錄14,也不受RoHS限制。物質 可進入列入REACH授權清單之法規程序 ,待RoHS能有效控管風險時,設置含有該物質EEE豁免條款,或暫緩物質進入REACH授權清單與列入RoHS附錄2,評估法規程序期程。 參考資料 ROHS2 分階段實施 ROHS2條文與附錄 法規共識協調文件
六大限制物質
根據RoHS2,會員國必須確保歐盟市場中的電子電機產品(EEE),包括修理、重複使用、更新升級使用之電纜與零件,其中下列物質之重量在均質物質(homogeneous materials)中,不得超過最大容許濃度(MCV)。
而「均質物質」係指相同組成的物質;或物質組合無法以機械方式(例如鬆開螺絲、裁切),分離分割。例如電腦螢幕的塑膠外殼、電纜內的銅線、焊點的焊接部份。最大容許濃度(MCV)適用個別「均質物質」,而非整個產品。
11項管制產品類型
RoHS2附錄2列有11項EEE產品管制類型,包括RoHS1管制之所有EEE產品,加上醫療器材與監控儀器,以及所有未明定排除之EEE產品。不過RoHS2設置有豁免條款,分別列於附錄3與附錄4,附錄3為一般排除範圍,附錄4係針對醫療器材與監控儀器之特定排除條款。排除條件具時間限制,企業應注意附錄說明。原RoHS1管轄範圍之EEE產品,自2013年2月2日起須符合RoHS2,其餘EEE產品分類則分階段適用RoHS2規範。
符合性評估
除了延伸物質限制範圍,RoHS2導入EEE產品符合性評估與CE Marking 安全認證標示的規範。企業須依循內部製程控制,依規定進行符合性評估,並提供產品符合相關指令與RoHS2之符合性聲明書(DoC),以及技術證明文件。RoHS2加入CE安全認證標示體系,這表示貼有CE標示的產品符合相關歐盟指令,例如LVD(低電壓指令)、EMC(電磁相容指令),以及RoHS2。
物質限制範疇審查
RoHS2法規要求歐盟執委會於2014年7月22日以前完成RoHS2法規範疇審查與限制物質審查,目前接受審查的包括4項優先物質:DEHP、BBP、DBP、DIBP。根據相關報告指出,下一階段可能列入限制評估的物質為PVC,其次為中鏈氯化石蠟(MCCPs)、三氧化二銻與四溴雙酚-A(TBBPA)。
法規管轄重疊協調辦法
REACH與CLP法規主管機關(Caracal)已於2014年七月簽署REACH法規共識協調文件,提供REACH法規與ROHS2管轄重疊之協調辦法,內容包括:
REACH法規提案列入限制之物質,已經列於RoHS附錄2(限制使用)時,屬於RoHS列管範圍內,含有該物質的EEE得排除於REACH的限制提案,避免法規重複。
提案列入RoHS附錄2(限制)的新物質已列於REACH法規附錄17限制清單,含有該物質的所有產品,以及EEE成品已受到REACH限制時,該物質 得排除於RoHS附錄2之限制候選物質 。如遇特殊情況須以RoHS2進行嚴格控管時,應修訂REACH附錄17,將該EEE產品自REACH限制範圍中移除,並加註該物質之EEE用途業經RoHS2管制。
置於市場成品中的特定物質即將被提案進入高度關切物質辨識程序,且該物質尚未受ROHS法規明確限制者,REACH法規得限制該物質,如果未來物質也列於ROHS法規附錄2時,應修訂REACH限制範疇,排除物質的EEE產品用途。反之亦然,假如社經評估結果顯示物質的EEE產品用途適合以REACH法規加以限制時,亦可修訂ROHS附錄。
提案列入REACH附錄14授權清單之物質,已列於RoHS附錄2限制清單中。此時如果RoHS法規沒有提供企業申請限制豁免, 含有限用物質的EEE將排除於授權清單之外 。不過若是RoHS提供限制豁免申請時(僅限符合豁免條件者),含有該物質的EEE得置於市場,並應遵守REACH授權規範。
RoHS 提案列入限制之物質已列於REACH法規附錄14授權清單中,如果RoHS限制規範沒有豁免條款時,REACH授權規範適用使用該物質的EEE製造商,但在RoHS規範的限制下,該產品不得進入歐盟市場。如果RoHS限制規範設有豁免條款時,應遵守REACH授權規範,評估符合豁免條件物質繼續使用之附加價值
物質尚未列於REACH法規附錄14,也不受RoHS限制。物質 可進入列入REACH授權清單之法規程序 ,待RoHS能有效控管風險時,設置含有該物質EEE豁免條款,或暫緩物質進入REACH授權清單與列入RoHS附錄2,評估法規程序期程。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