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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包裝及包裝廢棄物法規》(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Regulation 2025/40, PPWR),於2025年2月11日正式生效,此法規取代了先前的《包裝及包裝廢棄物指令》(Directive 94/62/EC),統一規範包裝的全生命週期管理,加強循環經濟的落實。PPWR適用於所有類型的包裝及其廢棄物,無論包裝材質或其不同來源(工業、商業、家庭等),均在其監管範圍內,法規涵蓋了整體包裝生命週期的管理,設立包裝材回收、標示、延伸生產者責任、減少廢棄物等規範,主要規範內容如下:

  1. 有害物質限制:
  • 包裝或其零件中鉛(Pb)、鎘(Cd)、汞(Hg)和六價鉻(Cr6+)總含量不得超過100 mg/kg。
  • 自2026年8月12日起,食品接觸包裝中全氟烷基物質(PFAS)須符合以下限制:
    • 單一PFAS含量不得超過25 ppb(不含聚合性PFAS)。
    • PFAS特定群組(目標PFAS群組與前驅物)含量不得超過250 ppb(不含聚合性PFAS)。
    • PFAS總含量(含聚合性PFAS)不得超過50 ppm。
  1. 回收性評估:
  • 要求包裝設計時即考量到回收利用的情境,在成為包裝廢棄物後,能夠有效提升包裝的循環性,提高回收率,並增加回收材料在包裝中的使用比例,亦即所有包裝必須具備可回收性。歐盟將於2028年1月1日前發布回收設計之評估標準。
  • 企業自2030年1月1日起應根據回收設計標準評定等級(A、B、C):
    • 等級A:可回收率95%以上
    • 等級B:可回收率80%以上
    • 等級C:可回收率70%以上
  • 相關回收設計評估標準將於2030年1月1日起正式適用,自2038年1月1日起,所有上市包裝至少需達到B級,才能進入市場流通。
  • 且企業應在2030年1月1日前確保上市包裝的重量和體積減少到滿足其功能所需的最小限度。相關評估標準將於2027年2月12日前發布。
  1. 包裝標示:
  • 自2028年8月12日起,所有包裝必須貼有統一標示,標明其材料成分,以協助消費者進行分類。
  1. 延伸生產者責任(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EPR):
  • 各成員國必須在法規生效後18個月內建立EPR機制,要求包裝生產者對其產品成為廢棄物後進行管理。
  • 生產者將需承擔包裝廢棄物的收集、分類、回收和最終處置的全部或部分費用,並依據包裝的可回收性、再利用性和再生材料的使用比例進行調節。
  • 生產者應向成員國主管機關報備確保其包裝設計符合可回收性和可持續性的標準,以減少環境影響。
  1. 禁止一次性塑膠包裝:
  • PPWR將禁用一次性塑膠包裝,例如:小於1.5公斤新鮮水果和蔬菜的包裝、住宿業者提供的化妝品、衛生和盥洗用品的一次性包裝,以及餐廳食品與飲料包裝等,將自2030年1月1日起實施。

面對歐盟新上路的包裝及包裝廢棄物法規,建議我國廠商積極採取措施以確保合規並保持市場競爭力。深入了解PPWR的詳細要求與對自身影響外,持續追蹤相關包裝與回收性評估之標準,以確保產品順利進入歐盟市場。

 

參考文件:
歐盟《包裝及包裝廢棄物法規》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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