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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ECHA新增DBDPE為高度關注物質 累積清單至251項
歐洲化學總署(ECHA)於2025年11月5日宣布,將「1,1'-(ethane-1,2-diyl)bis[pentabromobenzene](簡稱DBDPE)」新增為高度關注物質(SVHC),使SVHC清單正式增加至251項。DBDPE是一種具有「非常持久性與非常生物蓄積性」(vPvB)特性的物質,廣泛應用於各產業中作為阻燃劑。 物質中英文名稱 EC number CAS number 納入理由 可能用途 十溴二苯乙烷 1,1'-(ethane-1,2-diyl)bis[pentabromobenzene] (DBDPE) 284-366-9 84852-53-9 非常持久性與非常生物累積性vPvB (Article 57e) 阻燃劑 根據歐盟REACH規範,企業需承擔管理高度關注物質風險的責任,並主動提供充分資訊以確保客戶及消費者的安全使用。這些要求包括: 【供應鏈溝通】(Article 33)--若成品中含高度關切物質濃度達0.1%(w/w),製造商/進口商必須進行供應鏈資訊傳遞,提供顧客與供應商足夠的成品中高度關切物質安全使用資訊。 當消費者要求提供安全使用資訊時,成品供應商應在45天內無償提供。 【通報】(Article 7 (2))如果成品中含有高度關切物質且符合下述情形,製造商/進口商須在物質被加入SVHCs清單後的六個月內,向ECHA提交通報(notification): 高度關切物質在相關成品中含量超過0.1%(w/w);且 高度關切物質在個別製造商/進口商的相關成品中年總量超過1噸; 且成品正常或合理預期使用,包括棄置時,無法排除人體與環境暴露於高度關切物質 建議我國廠商密切關注ECHA的公告,特別是未來可能將這些物質列入授權清單(Authorisation List)的動向,將進一步限制未經授權的使用。透過與國際供應鏈夥伴溝通,可確保在應對法規變更的同時,維持貿易穩定與永續發展。 此外,歐盟與歐洲經濟區內供應SVHC物質的業者(無論是單一物質或混合物形式),也必須更新提供給客戶的安全資料表(SDS)。同時,依據《歐盟環保標章制度》(EU Ecolabel Regulation),含有SVHC的產品不得取得歐盟環保標章。 DBDPE過去已常被作為替代十溴二苯醚(decaBDE)的阻燃劑使用,本次被列入SVHC清單顯示歐盟對阻燃配方中的溴化物質管理將逐步趨嚴,ECHA亦表示後續對溴系阻燃劑將進行限制措施之研議。建議業者即早盤點產品與原料中DBDPE的使用情形,主動與歐盟客戶確認供應鏈成分資訊,評估替代物質或調整配方,以確保未來產品出口仍符合歐盟法規要求。 參考資料: 歐盟ECHA公告新聞稿 【SVHC】EU REACH高度關切物質(SVHC)清單251項(參考中文版)(下載專區SVHCs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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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1
歐盟新增SVHC清單 總數達到247項
歐洲化學總署(ECHA)於2025年1月21日將五種化學物質新增至高度關注物質(SVHC)候選清單,清單總數達到247項。其中一項原已列入之物質:亞磷酸三(4-壬基苯基,支鏈)酯(Tris(4-nonylphenyl, branched and linear) phosphite)因具有影響環境的內分泌干擾特性,並被用於聚合物、膠黏劑、密封劑及塗料中;為有效反映其內分泌干擾特性以及其對環境之影響,針對該物質Entry進行更新。以上SVHC化學物質可能對人類或環境造成危害,因此企業需承擔管理風險並提供相關安全使用資訊的責任。以下為新增物質及其特性與用途: 根據歐盟REACH規範,企業需承擔管理高度關注物質風險的責任,並主動提供充分資訊以確保客戶及消費者的安全使用。這些要求包括: 【供應鏈溝通】(Article 33)--若成品中含高度關切物質濃度達0.1%(w/w),製造商/進口商必須進行供應鏈資訊傳遞,提供顧客與供應商足夠的成品中高度關切物質安全使用資訊。 當消費者要求提供安全使用資訊時,成品供應商應在45天內無償提供。 【通報】(Article 7 (2))如果成品中含有高度關切物質且符合下述情形,製造商/進口商須在物質被加入SVHCs清單後的六個月內,向ECHA提交通報(notification): 高度關切物質在相關成品中含量超過0.1%(w/w);且 高度關切物質在個別製造商/進口商的相關成品中年總量超過1噸; 且成品正常或合理預期使用,包括棄置時,無法排除人體與環境暴露於高度關切物質 建議我國廠商密切關注ECHA的公告,特別是未來可能將這些物質列入授權清單(Authorisation List)的動向,將進一步限制未經授權的使用。透過與國際供應鏈夥伴溝通,可確保在應對法規變更的同時,維持貿易穩定與永續發展。 參考資料: 歐盟SVHC更新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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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
歐盟REACH高度關切物質(SVHC)新增磷酸三苯酯
歐洲化學總署(ECHA)於2024年11月7日公告,將磷酸三苯酯納入高度關注物質(SVHC)清單,該物質具有內分泌干擾特性,主要用途為添加在接著劑、填縫劑及聚合物配方中作為阻燃劑或塑化劑。目前SVHC清單已累積至242項。 長期以來,辨別SVHC及針對相關規範的因應一直是我國產業關注的焦點。根據歐盟規範,企業需承擔管理高度關注物質風險的責任,並主動提供充分資訊以確保客戶及消費者的安全使用。這些要求包括: 【供應鏈溝通】(Article 33)--若成品中含高度關切物質濃度達0.1%(w/w),製造商/進口商必須進行供應鏈資訊傳遞,提供顧客與供應商足夠的成品中高度關切物質安全使用資訊。 當消費者要求提供安全使用資訊時,成品供應商應在45天內無償提供。 【通報】(Article 7 (2))如果成品中含有高度關切物質且符合下述情形,製造商/進口商須在物質被加入SVHCs清單後的六個月內,向ECHA提交通報(notification): 高度關切物質在相關成品中含量超過0.1%(w/w);且 高度關切物質在個別製造商/進口商的相關成品中年總量超過1噸; 且成品正常或合理預期使用,包括棄置時,無法排除人體與環境暴露於高度關切物質 建議貨物出口歐盟的國內廠商應持續掌握產品含有的物質資訊,密切追蹤REACH等化學品相關法規,加強與歐洲貿易夥伴的溝通,以確保合規並維持產品安全及貿易順利進行。 參考資料: ECHA. 新聞稿:ECHA adds one hazardous chemical to the Candidate List. 2024/11/7. ECHA. REACH高度關切物質(SVHCs)清單 SVHC(參考中文版)請至下載中心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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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1
歐盟公告全氟己酸(PFHxA)等相關物質納入REACH法規附件17,限制多種消費性用途
歐盟執委會於9月公告限制全氟己酸(PFHxA)、其鹽類及相關物質之使用。有鑒於此類屬於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per- and polyfluoroalkyl substances, PFAS)的化學物質具有高度持久性和水中移動性,判斷將對人體健康與環境造成不可接受的風險,故將其納入REACH法規附件17(Annex XVII )限制清單進行管理。 本次的限制是減少PFAS排放的關鍵一步,因為PFHxA經常被用來替代已被禁止的全氟辛酸(PFOA)。限制規定經ECHA(歐洲化學署)之科學評估及公眾諮詢,並已通過歐洲議會和理事會審核。 該措施主要針對風險未能充分控制且已有替代品的用途進行限制,禁止PFHxA在消費性紡織品(如:防水外套)、食品包裝(如:披薩盒)、消費性混合物(如:防水噴霧)、化妝品(如:護膚產品)及部分消防泡沫等產品中的銷售與使用。但不影響如半導體、電池或氫燃料電池等的使用。 本項限制措施於9月19日在歐盟《官方公報》(the Official Journal)公告,20天後將正式生效,針對不同用途的限制措施,各自有18個月至5年的過渡期,以便業界有時間尋找更安全的替代方案。詳細的限制內容及日期,請見文末歐盟限制清單連結。 國際化學品政策宣導網提醒廠商,應仔細了解歐盟附件17限制之規定內容,評估自身產品是否屬於管制範疇,若將被限制,建議盡快盤點受影響之商品、評估替代品之可能,並積極與客戶討論可行方案。主動落實管理規定,確保輸歐貿易不受影響。 參考資料: 歐盟執委會新聞稿:Commission restricts use of a sub-group of PFAS chemicals to protect human health and the environment. 2024/9/19 歐盟REACH法規—限制公告(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24/2462) 歐盟REACH法規—限制物質清單(官網) EU REACH 限制物質(參考中文版)請至下載中心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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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7
歐盟更新REACH法規附件17,於消費品中擴大D4、D5及D6之限制
歐盟執委會5月17日公告更新REACH附件17,修訂第70項次。由原先針對八甲基環四矽氧烷(D4) 及十甲基環五矽氧烷(D5)在沖洗式(wash-off)化妝產品中濃度0.1%(重量百分比)之限制,擴展至其他消費性產品,並納入十二甲基環六矽氧烷(D6)進行管理。 D4、D5及D6是REACH法規中的高度關注物質,具有非常持久性及非常生物累積性(very persistent and very bioaccumulative, vPvB)及持久性、生物累積性及毒性(persistent, bioaccumulative and toxic, PBT),具有環境危害風險。風險評估委員會也認為原有的限制措施無法有效控制D4、D5及D6的環境釋放量,因此決定擴大限制範疇:在2026年6月6日後, D4、D5及D6濃度超過0.1%(重量百分比)不得以物質本身、作為其他物質的成分、或在混合物中置於市場,也不得用作紡織品、皮革和毛皮的乾洗溶劑。 此限制根據產品類型給予過渡期及/或豁免,包括排除限制、或較高的允許濃度。例如,沖洗式外的化妝產品,其限制延自2027年6月6日後開始實施;特定情形下的矽聚合物中殘留;在3D列印用途中,限制D4、D5或D6 混合物中個別的濃度小於等於1%(重量百分比)等。詳細限制內容請見參考資料REACH 法規限制公告。 國際化學品政策宣導網提醒廠商,應詳閱歐盟附件17限制之規定內容,針對自身產品評估是否落於管制範疇,以及是否含有限制物質。主動掌握並確實符合其規定,確保輸歐貿易往來順暢。 參考資料: 歐盟REACH法規—限制公告(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24/1328) 歐盟REACH法規—限制物質清單(官網) EU REACH 限制物質(參考中文版)請至下載中心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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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7
歐盟REACH附件17納入塑膠微粒限制,嚴格控制對環境的釋放
歐盟委員會最新採取了一項環境保護的重大措施,在REACH法規附件17(Annex XVII)限制物質的框架下,禁止在產品中有意添加塑膠微粒。此項措施將防止大約50萬噸塑膠微粒釋放到環境中,它們將禁止銷售塑膠微粒本身、以及有目的性添加塑膠微粒的產品。此措施亦訂有豁免與過渡期條件。 本項限制中「塑膠微粒」定義廣泛—涵蓋了所有小於5 mm、有機的、抗降解與不溶性的合成聚合物微粒(synthetic polymer particles),以期能全面性地減少各種可能產品中塑膠微粒之排放。限制範疇包括一些常見的產品: 人造運動場表面上使用的顆粒填充材料—此為環境中有意添加之塑膠微粒的最大來源; 化妝品,其中塑膠微粒可能用於多種目的,例如去角質(微珠)或達到特定的香氣或顏色等; 清潔劑、織物柔軟劑、亮粉、肥料、植物保護產品、玩具、藥物和醫療設備等。 然而,在工業場所使用或在使用過程中不釋放塑膠微粒的產品,屬於禁止銷售的豁免對象,但為了防止塑膠微粒排放,製造商必須提供如何使用和處置產品的說明。對於特定的使用情況,廠商也必須遵守每年向歐洲化學署(ECHA)申報的義務。 首批生效的措施,例如散裝亮粉和微珠的限制,已在規定生效後立即適用(2023年10月17)。對於其他產品的限制,將在 4 至 12 年內分階段實施,具體取決於產品的複雜性、重新配方的必要以及合適替代品的可能性等。 本項限制措施分別對多種產品訂有不同的施行日期,國際化學品政策宣導網提醒國內廠商,詳細瞭解限制內容,與歐盟貿易夥伴密切溝通,積極為產品的合規進行把關,除了保避免貿易壁壘,更能有產品品質,展現企業的當責性。 參考資料: EC. 新聞稿:Protecting environment and health: Commission adopts measures to restrict intentionally added microplastics. 25 September 2023 歐盟REACH法規—合成聚合物微粒限制公告(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23/2055) 歐盟REACH法規—限制物質清單(官網) EU REACH 限制物質(參考中文版) 請至下載中心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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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5
歐盟REACH附件17限制清單更新,限制成品中甲醛釋放濃度
甲醛常用於製造各種基礎化工原料,包括:生產甲醛樹脂、熱塑性塑膠和其他化學品,而廣泛應用在日常生活用品中,例如:木材、家具、地板、壁紙、泡綿、交通工具和飛機的零件、以及紡織品和皮革製品等。有鑒於甲醛具有多種健康危害:致癌性、致突變性、急毒性、皮膚腐蝕性及皮膚致敏性等,為保護人體健康不受室內環境中甲醛濃度過高的影響,歐盟於今年7月最新公告將甲醛及甲醛釋放物質納入REACH法規附件17限制清單進行管理。 考量成品中甲醛釋放對室內空氣品質的影響,歐盟將甲醛限制值分為兩個層次來管理:對於木質成品和家具、以及道路車輛內部,限值為0.062 mg/m3;對於其他所有成品,限值為0.080 mg/m3。同時還規定了測定甲醛釋放濃度的特定參考條件,來確保管理的一致性。歐盟也具體指出排除於限制適用範圍的特定成品,例如:僅用於室外或不釋放甲醛至室內空氣之成品、僅供產業或專業用途的成品、二手成品、已受歐盟限制甲醛的其他成品、以及食品接觸成品等。 國際化學品政策宣導網提醒,我國廠商進行化學品或成品的輸歐貿易活動時,除了注意REACH法規要求註冊及高度關切物質(SVHC)規定外,亦需確認貿易之化學品或產品中是否含有附件17之物質,主動掌握並確實符合其規定,避免貿易受到影響。 參考資料: 歐盟REACH法規—甲醛限制公告(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23/1464) 歐盟REACH法規—限制物質清單(官網) EU REACH 限制物質(參考中文版) 請至下載中心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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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7
歐盟REACH新增2項高度關切物質(SVHC),累積共235項
歐洲化學總署(ECHA)6月14日公告新增包括雙(4-氯苯基)兩項高度關切物質(SVHCs),目前SVHC物質清單累積共235項物質或物質群組。本次新增物質之中英文名稱、CAS No.、列入SVHC之理由及用途範例請參考下表。 高度關切物質(SVHC)全名為「高度關切物質候選清單」(The Candidate List of substances of very high concern),列為高度關切物質後續可能被列入授權清單(Authorisation List)">授權清單(Authorisation List)。位於授權清單上的物質,除非企業申請並獲得授權,否則將於落日期限後禁止使用。 提醒企業應針對歐盟REACH法規高度關切物質負起管理風險的責任,必須向客戶及消費者提供充足的資訊以利安全使用,主要應遵守的規定與義務包括【供應鏈溝通】及【通報】: 【供應鏈溝通】(Article 33)--若成品中含高度關切物質濃度達0.1%(w/w),製造商/進口商必須進行供應鏈資訊傳遞,提供顧客與供應商足夠的成品中高度關切物質安全使用資訊。 當消費者要求提供安全使用資訊時,成品供應商應在45天內無償提供。 【通報】(Article 7(2)) --如果成品中含有高度關切物質且符合下述情形,製造商/進口商須在物質被加入SVHCs清單後的六個月內,向ECHA提交通報(notification): 高度關切物質在相關成品中含量超過0.1%(w/w);且 高度關切物質在個別製造商/進口商的相關成品中年總量超過1噸; 且成品在正常或合理預期使用,包括棄置時,無法排除人體與環境暴露於高度關切物質 參考資料: ECHA. 新聞稿:ECHA adds two hazardous chemicals to Candidate List (另開新視窗)">ECHA adds two hazardous chemicals to Candidate List ECHA. REACH高度關切物質(SVHCs)清單 (另開新視窗)">REACH高度關切物質(SVHCs)清單 SVHC(參考中文版)請至下載中心 (另開新視窗)">下載中心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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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2
歐盟REACH高度關切物質(SVHC)更新,納入三聚氰胺及全氟庚酸等9項物質
歐洲化學總署(ECHA)今年1月公告新增9項高度關切物質(SVHCs),包括三聚氰胺及全氟庚酸等,目前累積共233項物質。本次新增物質之中英文名稱、CAS No.、列入SVHC之理由及用途範例請參考下表。 針對歐盟高度關切物質企業應負起管理風險的責任,依法必須向客戶及消費者提供充足的資訊以利安全使用。根據REACH法規,提醒供應鏈企業延伸對於SVHCs應遵守的規定與義務包括: 【供應鏈溝通】(Article 33)--若成品中含高度關切物質濃度達0.1%(w/w),製造商/進口商必須進行供應鏈資訊傳遞,提供顧客與供應商足夠的成品中高度關切物質安全使用資訊。 當消費者要求提供安全使用資訊時,成品供應商應在45天內無償提供。 【通報】(Article 7(2))如果成品中含有高度關切物質且符合下述情形,製造商/進口商須在物質被加入SVHCs清單後的六個月內,向ECHA提交通報(notification): 高度關切物質在相關成品中含量超過0.1%(W/W);且 高度關切物質在個別製造商/進口商的相關成品中年總量超過1噸; 且成品正常或合理預期使用,包括棄置時,無法排除人體與環境暴露於高度關切物質 經濟部工業局建議我國輸歐廠商,密切注意歐盟REACH最新法規動態,同時別忘記持續、主動掌握產品資訊,就高度關切物質之證明要求積極與歐盟貿易夥伴溝通適宜作法,才能確保產品品質,幫助商業貿易順行無阻。 參考資料 ECHA. 新聞稿:ECHA adds nine hazardous chemicals to Candidate List ECHA. REACH高度關切物質(SVHCs)清單 SVHC(參考中文版) 請至下載中心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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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7
歐盟REACH新增1項高度關切物質(SVHC),累計共224項物質
歐洲化學總署(ECHA)6月10日公告新增1項高度關切物質(SVHCs): N-(羥甲基)丙烯醯胺(N-(hydroxymethyl)acrylamide, CAS No. 924-42-5),主要的用途為聚合反應的單體、氟烷基丙烯酸酯共聚物、以及用於油漆與塗料中,因其具有致癌性及致突變性而納入。目前歐盟REACH SVHCs累計共有224項物質。 針對歐盟高度關切物質企業應負起管理風險的責任,必須向客戶及消費者提供充足的資訊以利安全使用。根據REACH法規,企業對於SVHCs應遵守的規定與義務包括以下: 【供應鏈溝通】(Article 33)--若成品中含SVHCs濃度達0.1%(w/w),製造商/進口商必須進行供應鏈資訊傳遞,提供顧客與供應商足夠的成品中SVHCs安全使用資訊。 當消費者要求提供安全使用資訊時,成品供應商應在45天內無償提供。 【通報】(Article 7(2))如果成品中含有SVHCs且符合下述情形,製造商/進口商須在物質被加入SVHCs清單後的六個月內,向ECHA提交通報(notification): SVHCs在相關成品中含量超過0.1%(W/W);且 SVHCs在個別製造商/進口商的相關成品中年總量超過1噸; 且 成品正常或合理預期使用,包括棄置時,無法排除人體與環境暴露於SVHCs 此外,ECHA也依據歐盟廢棄物框架指令(Waste Framework Directive, WFD)於2021年啟動SCIP資料庫,Substances of Concern In articles as such or in complex objects (Products),要求歐盟境內成品供應商若其成品含SVHCs超過0.1 % (w/w),須透過該資料庫提交成品中SVHCs的資訊與安全使用資訊。 有關成品中SVHCs的符合性做法,向來是國際化學品政策宣導網熱門的諮詢議題,特別提醒輸歐廠商不論是通報規定,或是SCIP資料庫填寫,雖然法規上義務人為歐盟境內之進口商或製造商,但產品資訊實際上都掌握在真正進行製造活動的業者手中,我國中小企業為主的製造商多屬於這類的關鍵角色,時常受歐盟貿易夥伴的合規要求,必須要掌握與提供成品中SVHCs資訊。經濟部工業局建議我國輸歐廠商,除應密切注意歐盟最新法規動態,國際間對化學品致癌性及致突變性等危害特性科學事證鑑別加速,應主動掌握產品資訊,與歐盟貿易夥伴密切溝通高度關切物質之證明要求,保障產品品質,確保商業合作順行無阻。 參考資料 ECHA. 新聞稿:One hazardous chemical added to the Candidate List ECHA. REACH高度關切物質(SVHCs)清單 ECHA. SCIP資料庫 SVHC (參考中文版) 請至下載中心下載